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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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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範圍

與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第2條而委任,其職權範圍如下:

  1. (a)確定香港教育學院(教院)學務副校長陸鴻基教授在其發給教院教職員及學生的未具日期信件(該信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四日及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分別在教院內聯網及明報新聞網登載)中所提出的下列指控是否屬實 -
    1. (i)二零零四年一月,教院校長莫禮時教授與教育統籌局局長(教統局局長)李國章教授通電話,後者試圖說服莫禮時教授主動向香港中文大學提出合併。教統局局長表示,若莫禮時教授不這樣做,他會放手讓當時在任的教統局常任秘書長隨意削減教院的學生名額(第一項指控)。

    2. (ii)幾年來,每當有教院的同事在本地報章發表文章,批評政府的教育改革或教育政策及施政事宜,隨後即屢有高官來電,要求莫禮時教授解僱該等教院同事(第二項指控)。
    3. (iii)二零零四年六月底,教統局局長就一批超額教師進行的抗議要求陸鴻基教授發表聲明,譴責有關教師及協助該等教師的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理由是有關協助會阻礙教院畢業同學就業。陸教授拒絕要求後,教統局局長說"你唔肯出吖嗎? 好! I'll remember this. You will pay! (我會記著,慢慢跟你算帳)"(第三項指控)。
  2. (b) 根據所確定的事實,查明教統局局長或其他政府官員有否不適當地干預教院的學術自由或其院校自主權。
  3. (c) 根據上文(a)及(b)項的調查所得,就政府日後向教院表達有關行使教院權力或貫徹其宗旨的意見時可採取的方法和方式,提出建議(如有的話) 。